[註]特別感謝吳培輝及林來旺學長協助提供校友總會沿革的原始資料。
中華民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雲林工專)校友會全國總會 章程
99年4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9年5月21日台內社字第0990103662號函備查
110年10月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雲林工專)校友會全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感情,實踐母校誠正精勤之校訓,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促進校友團結互助。
二、整合社會多元資源,加強校友總會與政府部門及各界產官學研組織之交流合作,以幫助民眾主動學習服務弱勢。
三、落實校友總會宗旨依民眾食、衣、住、行、育樂多元需求辦理各種教育活動與職業訓練服務,培訓民眾增進社會適應力,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
四、配合政府或團體組織,辦理專業人員之資格審核、職業訓練、考試或認證等相關事宜。
五、推展民眾多元教育,落實服務弱勢,發揮校友力量辦理各種社會公益及慈善活動。
六、增進校友聯繫與交流,促進校友對公共事務之參與向心力。
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等服務。
八、聯合海內外校友全力協助母校校務之發展。
九、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凡具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含本校前身台灣省立雲林工業專科學校、國立雲林工業專科學校、國立虎尾技術學院)或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以下簡稱母校」畢業者或曾修業學分以上領有證書者或曾擔任過母校教職員者或參加母校短期各種訓練班結業之資格者,均得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校系友會、所友會及各分級組織、校友分會。
三、永久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交一萬元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先前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將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電傳簡訊、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及團體會員皆為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04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9年05月21日台內社字第0990103662號函准予備查。
111 年 07 月 02 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總數依選舉會員代表時之會員人數決定之,會員代表之總數規定如下:
一、會員人數 300 人以上未達 1000 人時,置會員代表 50 人。
二、會員人數 1000 人以上未達 2000 人時,置會員代表 60 人。
三、會員人數 2000 人以上時,置會員代表 70 人。
第 三 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召開分區會員大會方式辦理,並依下列分區以集會之方式選舉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二、中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三、南區: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第 四 條 各分區之會員代表的人數分配如下:
一、平均每一會員代表的基本會員數(A)=本會會員總數/會員代表之總數。
二、各分區會員代表人數=各分區會員人數/A。
三、尚可分配的會員代表人數=會員代表之總數各分區會員代表人數之整數加總。
四、將尚可分配的會員代表人數依序分配給小數點後尾數大的各分區,如果小數點後尾數相同則抽籤決定。
備註:
1.會員代表選舉結果以得票數高者為當選,另各分區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會員代表三人,得票數高者有優先的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則抽籤決定候補會
員代表及其候補順序。
2.由理事會在召開選舉一個月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 五 條 各分區之會員不能親自參加集會時,得以書面委託該區其他會員參加,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接受同一分區之一位會員的委託。
第 六 條 各分區會員代表候選人由該區會員自由登記參選,並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 九 條 各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分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 條 各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第 十一 條 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十二 條 各分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彙提本會理監事會;由本會公告及分別通知當選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11 年 07 月 02 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一、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 本會設置之委員會如下:
(一)聯誼委員會。
(二)資訊委員會。
(三)產學委員會。
(四)公益委員會。
(五)組織委員會
三、 聯誼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籌劃辦理會員聯誼活動。
(二)參與各分區校友會及系友會之各項活動。
(三)參與校際校友會聯誼。
(四)舉辦校友企業參訪活動。
(五)配合母校籌辦相關活動。
四、 資訊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校友及會員資料庫。
(二)規劃建置及維護校友總會網站。
(三)規劃建置及維護 FB 社團及 LINE 社群。
(四)規劃編輯「看見虎科大校友總會」電子季刊。
五、 產學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開設實務課程及舉辦實務論壇。
(二)蒐集校友企業資訊與母校教師實務專長。
(三)媒介校友與母校教師的產學合作。
(四)媒介在校生至校友企業進行企業參訪或校外實習。
(五)提供企業求才、校友就業及創業資訊。
六、 公益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懷弱勢的在校學弟妹。
(二)協助扶持弱勢團體。
(三)協助舉辦公益或藝文等相關活動。
(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對校友總會有益之社會活動。
(五)發動校友參與或響應各類公益活動。
七、 組織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並過濾非會員校友之資訊。
(二)聯繫並鼓勵非會員之校友加入本會
(三)安排拜訪非會員之校友。
(四)籌劃辦理非會員校友之聯誼活動。
八、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九、 各委員會為本會之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並應蓋用本會團體圖記及理事長章。
十、 各委員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主席。
十一、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十二、各委員會得經理事會通知,派員列席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三、各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十四、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1 年 07 月 02 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 本會設置之分區校友會如下:
(一)北區校友會。
(二)中區校友會。
(三)南區校友會。
三、 各分區校友會設置之工作小組如下:
(一)聯誼小組。
(二)資訊小組。
(三)產學小組。
(四)公益小組。
(五)組織小組。
四、 各分區校友會置會長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各分區校友會得設副會長若干人,由該分區會長聘任之,各分區校友會會長及副會長之任期與本會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五、 各分區校友會之各工作小組置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由該分區會長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分區當屆會長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六、 各分區校友會設置之五個工作小組的任務分別對應於本會之聯誼委員會、資訊委員會、產學委員會、公益委員會及組織委員會,並協助各委員會的任務執行。
七、 各分區校友會為本會之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並應蓋用本會團體圖記及理事長章。
八、 各分區校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會員互推主席。
九、 各分區校友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十、 各分區校友會得經本會理事會通知,派員列席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一、各分區校友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